(2015)项民初字第02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韩某真与麻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真,麻某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2715号原告韩某真。委托代理人陈诚,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麻某涛。委托代理人韩文成,河南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真被告麻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韩某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保全费252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占峰审判员 于 冰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栋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