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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2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田银花申请执行李代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银花,李代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2执319号申请执行人:田银花,女,汉族,四川省三台县建平镇红星袁家沟村八组村民。被执行人:李代贵,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建平镇红星袁家沟村八组村民。本院的(2015)三民初字第12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代贵的银行存款35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存;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帮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