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民初1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1370号原告张xx。被告李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艳丽于2016年3月18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艳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翟秀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