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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民初737号李华添与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人民政府,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添,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人民政府,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737号原告:李华添,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身份证号码:×××0319。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负责人:刘劲涛。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表人:李豫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添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人民政府、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结前,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添撤回对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人民政府、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5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月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兰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