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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刑核53174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田其明故意杀人罪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田其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刑核53174682号被告人田其明,男,1957年8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北碚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北碚区。2012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3月3日刑满释放。2014年7月11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田其明犯故意杀人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邓某、周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0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其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本案刑事部份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被告人田其明在与被害人周某(女,殁年46岁)因债务发生矛盾后,产生报复周某的念头。2014年7月8日21时许,田其明将周某骗至重庆市北部新区礼嘉街道双堰村三社石场口,后田、周二人发生争执、扭打。田其明在扭打中将上衣缠绕在周某颈部,将周某的头部按压在地,持地上的混凝土块击打周某的头部,致周某因颅脑损伤死亡。田其明随后用石块及杂草将周某尸体掩盖,携带周某的挎包、手机、钱夹等物逃离现场。同月10日,公安机关将田其明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第一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毒化检验报告》、《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DNA检验报告》、《渝公鉴(痕)[2014]0137号鉴定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借条》、《辨认笔录》、《通话清单》、证人李某、腾某、童某、刘某、张某甲、李某、杜某、戴某、张某乙、张某丙、王某、杨某甲、杨某乙、朱炳云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田其明亦供认,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其明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田其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本案因民间纠纷激化引发,对田其明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判刑事部份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059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田其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刑事部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兵代理审判员 蒲 海代理审判员 唐晓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定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