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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黄河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卓达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黄河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浙江卓达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907号原告南京市黄河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大东门商业步行街13号。法定代表人张发龙,南京市黄河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浙江卓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东华街道城南工业新城汇达路2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黄河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卓达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市黄河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卓达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黄河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卓达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53元,减半收取476.50元,由原告南京市黄河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孙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