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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执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深润与权学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深润,权学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七执字第159-1号申请执行人李深润被执行人权学兰申请执行人李深润与被执行人权学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七民初字第302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权学兰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深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确有实际困难暂时无法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七执字第1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强执行员 梁国华执行员 魏林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金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