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02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杨文杰与张磊、周口市黄淮农贸市场连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杰,张磊,周口市黄淮农贸市场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02民初1120号原告杨文杰,男,汉族,1993年6月20日出生。被告张磊,男,汉族,1963年9月16日出生。被告周口市黄淮农贸市场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太昊路南侧、中原路西侧(黄淮大市场西区)。本院受理原告杨文杰诉被告张磊、周口市黄淮农贸市场连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主体名称错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志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鲁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