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602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杨文杰与张磊、周口市黄淮农贸市场连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杰,张磊,周口市黄淮农贸市场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02民初1120号原告杨文杰,男,汉族,1993年6月20日出生。被告张磊,男,汉族,1963年9月16日出生。被告周口市黄淮农贸市场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太昊路南侧、中原路西侧(黄淮大市场西区)。本院受理原告杨文杰诉被告张磊、周口市黄淮农贸市场连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主体名称错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志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鲁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