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执1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与曹怀欣、曹举千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曹怀欣,曹举千,曹宜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12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住所地:寿光市城区广场街3777号。被执行人:曹怀欣。被执行人:曹举千。被执行人:曹宜滨。上列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日审结,该案(2015)寿商初字第3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1183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大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国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