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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2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国泰世纪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智高物流(上海)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泰世纪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智高物流(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2民初205号原告:国泰世纪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CATHAYCENTURYINSURANCECO.,LTD)。住所地:台湾地区台北市大安区。代表人:蔡镇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波,上海市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佳红,上海市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智高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国泰世纪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智高物流(上海)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国泰世纪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常维平代理审判员  徐春龙代理审判员  王 鑫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翟 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