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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刑更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茂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茂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247号罪犯李茂盛,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会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茂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16年8月27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怀中刑一终字第15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李茂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六个月,并提交了罪犯李茂盛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及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茂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44分。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茂盛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该犯余刑已不足六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茂盛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丁 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