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贾树祥与鲍立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树祥,鲍立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338号原告贾树祥。委托代理人张黎、王海英,浙江坤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立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树祥诉被告鲍立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贾树祥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鲍立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树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6元,减半收取1178元,保全申请费1400元,合计2578元,由贾树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飞代理审判员 李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