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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耿海修与刘建强、威海远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海修,刘建强,威海市远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832号申请执行人耿海修,男。被执行人刘建强。被执行人威海市远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耿海修与被执行人刘建强、威海市远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的(2006)威环民重字第174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6年3月17日向威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局协助将威海市古寨西路200号西单元205室恢复登记于申请执行人耿海修,现该局已协助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裁定如下:本院(2006)威环民重字第17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振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