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汶民一初字第2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爱红与杨绪昌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红,杨绪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汶民一初字第2952号原告王爱红,女,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杨绪昌,男,199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爱红诉被告杨绪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爱红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爱红撤回起诉,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爱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王爱红承担。审 判 长 强国考审 判 员 杨胜义人民陪审员 王溪身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广朋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