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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汶民一初字第2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爱红与杨绪昌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红,杨绪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汶民一初字第2952号原告王爱红,女,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杨绪昌,男,199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爱红诉被告杨绪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爱红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爱红撤回起诉,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爱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王爱红承担。审 判 长  强国考审 判 员  杨胜义人民陪审员  王溪身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广朋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