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8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杜卫英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伦埇村民委员会伦埇第七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卫英,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伦埇村民委员会伦埇第七经济合作社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8民初466号原告杜卫英,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2727。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伦埇村民委员会伦埇第七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负责人黄德强。原告杜卫英诉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伦埇村民委员会伦埇第七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伦埇第七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卫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伦埇第七经济合作社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就村中征地分配补偿一事产生纠纷,经高明区荷城街道办事处审理,已于2014年5月5日审结,并下发了行政处理决定书,但被告仍不履行。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第三批征地款分配金5175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户口本各1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原告的存折1份,证明原告没有收到2016年第三批征地款分配金;3.黄建明存折1份,证明2016年2月1日黄建明一户三人共分得155250元;4.照片4份(人口统计表、征收山地资金分配表、生产资金分配表、征收鱼塘耕地分配表),证明被告2016年第三批征地款分配的情况;5.行政处理决定书、民事判决书各1份,证明原告具有被告的成员资格;6.情况说明1份,证明被告的名称。被告伦埇第七经济合作社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诉讼中,被告伦埇第七经济合作社没有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庭审举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1-6,诉讼中没有出现否定上述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因素,经审查,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本案的事实如下:原告具有伦埇第七经济合作社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事处以荷办行决(2014)2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集体收益分配款和征地补偿分配款共计96853元。我院出具(2015)佛明法民一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的第二批征地分配款65860元。被告至今尚未将2016年的第三批征地分配款51750元支付给原告。另查明,伦埇第七经济合作社已于2016年2月1日向本村农业人口每人支付了2016年第三批征地分配款51750元。本院认为,原告具有被告伦埇第七经济合作社成员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原告应当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权益。被告伦埇第七经济合作社的2016年第三批征地分配款为51750元/人,被告没有向原告支付该款,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第三批征地分配款517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伦埇村民委员会伦埇第七经济合作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6年第三批征地分配款51750元给原告杜卫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94元,减半收取547元,保全费538元,共计1085元,由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伦埇村民委员会伦埇第七经济合作社负担。原告杜卫英已预交上述费用,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伦埇村民委员会伦埇第七经济合作社应于支付判决确定的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杜卫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玲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