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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肖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5刑初24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某,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荣昌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荣昌区。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5日被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2007年2月17日起至2008年2月16日止)。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6〕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登辉出庭支持公诉,��告人肖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至11月,被告人肖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的多家网吧内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5000余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8月3日8时30分许,被告人肖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金港大厦三楼的细细网吧内,趁被害人周某某熟睡之机,盗走其放在身旁座椅上的腰包一个,内有一部价值1698元的步步高牌vivoX5SL型手机及现金300余元、身份证等物品。2.2015年10月18日6时45分许,被告人肖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香港城五楼的金鲨网吧内,趁被害人汪某某熟睡之机,盗走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价值2901元的iPhone5S型手机。3.2015年11月5日8时45分许,被告人肖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光宇大厦四楼的射手座网吧内,趁被害人王某熟睡之机,扒走其放在上衣口袋内的一部价值500元��步步高牌vivoX5SL型手机。2015年11月8日,被告人肖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光宇大厦四楼的射手座网吧被被害人王某发现并追回被盗手机;接报警后,民警将肖某某带回审查。肖某某到案后,除如实供述盗窃王某手机的事实外,还供述了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其余两笔盗窃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相关证据证明其指控,据此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盗窃罪,提请对肖某某依法判处。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肖某某盗得被害人周某某的身份证一张。肖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5日被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限从2007年2月17日起至2008年2月16日止。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周某某、汪某某、王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指认赃物照片、视频监控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重庆市江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2007)荣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5300余元,数额较大,其中第3笔盗窃事实系扒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肖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及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部分被盗财物已追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肖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9日起至2016年7月7日止。刑期折抵一日。)二、追回的被盗手机发还被害人王某(已发还),扣押的被盗身份证发还被害人周某某;责令被告人肖某某退赔周某某经济损失1998元,退赔被害人汪某某经济损失2901元。上述罚金及退赔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肖学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雪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