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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1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何合春与陈爱民、丽水市荣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合春,陈爱民,丽水市荣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1549号原告:何合春。被告:陈爱民。被告:丽水市荣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上岗背村望城岭路5号。法定代表人:陈爱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合春与被告陈爱民、丽水市荣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合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33元,减半收取2066.50元,由原告何合春负担。审 判 员 张树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朱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