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581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云南德宏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周明恩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德宏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周明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执38号申请执行人云南德宏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国苍,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建中(特别授权),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周明恩,男。申请执行人云南德宏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明恩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腾民一初字第135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周明恩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德宏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24105.2元,未受偿。现因被执行人周明恩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581执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判长 李枝积审判员 屈永全审判员 陈 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光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