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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81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云南德宏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周明恩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德宏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周明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执38号申请执行人云南德宏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国苍,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建中(特别授权),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周明恩,男。申请执行人云南德宏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明恩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腾民一初字第135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周明恩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德宏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24105.2元,未受偿。现因被执行人周明恩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581执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判长  李枝积审判员  屈永全审判员  陈 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光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