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38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李某1等与李某3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游某,李某5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3896号原告李某1,女,汉族,1953年8月15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原告李某2,女,汉族,1956年11月16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李某3,女,汉族,1958年9月8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李某4,女,汉族,1960年9月7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刘鹏飞,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游某,女,汉族,1926年10月6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李某5,男,汉族,1950年11月21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李某2与被告李某3、李某4、游某、李某5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李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11元、减半收取9056元,由原告李某1、李某2负担。审 判 长 陈情福人民陪审员 曾依铨人民陪审员 李 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欢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