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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与被执行人吕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吕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03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法定代表人李剑,任局长职务。委托代理人杨清有,河南船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吕勇,男。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民三终字第006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吕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吕勇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结案,经合议庭评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通知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民三终字第006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 李 峥审 判 员 :赵显洲代理审判员 : 常 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史东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