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1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李世成与刘月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成,刘月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1537号原告李世成,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刘月辉,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藁城市。上述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期间,上述原告李世成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成撤回对被告刘月辉。审判长 靖胜忠审判员 郭庆梅审判员 张新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智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