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0704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曹沛与肖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沛,肖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4民初405号原告:曹沛。委托代理人:朱茂俊。被告:肖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武昌大道308室。法定代表人:池耀芳,公司经理。原告曹沛诉被告肖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下称财保鄂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沛撤回对被告肖斌、财保鄂州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273.00元,由原告曹沛承担。审判员 王向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毛志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