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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执385之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沈香丽与沈建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香丽,沈建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385之1号申请执行人沈香丽。被执行人沈建清。申请执行人沈香丽与被执行人沈建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桐商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109643.00元。本案已执行51144.95元,未执行58498.05元,另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385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亮审  判  员 金 叶代理 审 判员 周申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范建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