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汉阳执字第00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汉十高速公路管理处与余敏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汉十高速公路管理处,余敏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汉阳执字第00748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汉十高速公路管理处。被执行人:余敏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7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余敏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敏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余敏中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余敏中在农业银行存款20398元。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7年3月17日止。三、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堤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创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