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杭州西湖搪玻璃设备有限公司与富阳市泰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643号申请人杭州西湖搪玻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富阳市泰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的(2015)杭富初字第770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西湖搪玻璃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10164元。另应向本院交纳受理费人民币2976元、执行费人民币455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富阳市泰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全部资产,目前在处置中,暂无法处置变现。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向申请人进行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执行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予以惩戒。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富阳市泰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资产另案在处置中,暂无法处置变现,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6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海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利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