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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87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山东派力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梅江峰、胡天超等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派力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梅江峰,胡天超,观洁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87执12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派力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三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瑞莲,山东派力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梅江峰,务农。被执行人胡天超。被执行人观洁玲,学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派力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梅江峰、胡天超、观洁玲不当得利纠纷((2015)鄂松滋民初字第01053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胡天超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山东派力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19996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据实支付,其中计付至2016年3月15日止为699.86元),被执行人观洁玲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山东派力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8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据实支付,其中计付至2016年3月15日止为280元),被执行人梅江峰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山东派力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4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据实支付,其中计付至2016年3月15日止为0.14元);被执行人梅江峰、胡天超、观洁玲应缴纳案件受理费5800元,申请执行费4100元。本案诉讼时,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科技园派出所接到申请执行人山东派力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报案后,已对被执行人胡天超在中国农业银行郑州市东风路支行国际企业中心分理处6270账户、被执行人观洁玲在中国农业银行东莞南城支行6276账户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现被执行人梅江峰、胡天超、观洁玲未自觉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胡天超的银行存款210559.86元。二、划拨被执行人观洁玲的银行存款90180元。三、划拨被执行人梅江峰的银行存款9940.1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松燕审判员  李家奎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