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02执7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锦丽与被执行人高海燕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锦丽,高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7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锦丽,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高海燕,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王锦丽与被执行人高海燕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351号民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高海燕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高海燕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温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