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22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桂芳与被执行人段立刚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桂芳,段立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22执69号申请执行人:孙桂芳,务农,住所地东辽县。被执行人:段立刚,51岁,务农,住所地东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桂芳与被执行人段立刚赡养费纠纷一案中,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辽民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 辉审判员 张北松审判员 鞠家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宪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