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刑更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刘瑜川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309号罪犯刘瑜川,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日作出(2003)渝二中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瑜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6年2月6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渝高法刑执字第19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11月3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渝高法刑执字第64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0年3月2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渝五中刑执字第10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2年6月1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2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4年5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19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刑期至2022年5月2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刘瑜川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瑜川,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瑜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瑜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