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1执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徐海明与德清翔鑫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海明,德清翔鑫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1执626号申请执行人徐海明。被执行人德清翔鑫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法定代表人XX翔。申请执行人徐海明与被执行人德清翔鑫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德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的德劳人仲案字(2012)第64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已停止生产经营,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尚有人民币10000元未受偿,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本院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521执62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如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施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金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