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执字第00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刘伟与侯旭峰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侯旭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505号申请执行人刘伟。被执行人侯旭峰。关于申请执行人刘伟与被执行人侯旭峰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询,目前暂未查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经向相关部门查询,也暂未查到被执行人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110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茂玉执行员 乔 勇执行员 徐青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红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