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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执字第00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刘伟与侯旭峰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侯旭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505号申请执行人刘伟。被执行人侯旭峰。关于申请执行人刘伟与被执行人侯旭峰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询,目前暂未查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经向相关部门查询,也暂未查到被执行人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110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茂玉执行员  乔 勇执行员  徐青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红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