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字第3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李下蹊与深圳奥卡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下蹊,深圳奥卡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民初字第3040号原告李下蹊,男。被告深圳奥卡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张金庆,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熊仁武,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2015年4月15日。二、劳动合同:未签订。三、离职前月平均工资:8000元。四、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双方在仲裁阶段确认,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被告的工作职责。被告提交的四份其他员工的《劳动合同》虽显示原告作为用人单位的代表与案外人签订合同,但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原告签订了劳动合同,故应向原告支付2015年4月15日至2015年10月1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6988.51元(8000×5+8000÷21.75×19),原告主张的金额40000元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五、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原告主张,被告于2015年10月10日以其不适合工作岗位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被告主张,被告并未主动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原告属于自动离职。因双方均无确切证据证明劳动关系解除的客观原因,故本院酌定双方属于用人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被告依法应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000元(8000×0.5)。六、申请仲裁时间:2015年11月25日。七、仲裁案号:深福劳人仲案[2015]2981号。八、仲裁请求:1、被告支付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0月10日期间的工资3478.26元;2、被告支付2015年4月15日至2015年10月1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0000元;3、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6000元。九、仲裁结果:1、被告支付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0月10日期间的工资3478元;2、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十、原告诉讼请求:与上述仲裁请求第二项、第三项一致。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对于仲裁裁决结果的第一项,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照准,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0月10日期间的工资3478元。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奥卡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李下蹊支付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0月10日期间的工资3478元;二、被告深圳奥卡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李下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000元;三、被告深圳奥卡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李下蹊支付2015年4月15日至2015年10月1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0000元;四、驳回原告李下蹊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款项,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按规定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未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敏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卢成敏第1页共4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