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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云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云翔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3民初136号原告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红旗渠路*号。法定代表人谌秀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荣华,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肖威,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云翔。原告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云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海燕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肖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云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交物业服务费人民币445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系武汉市江汉区某小区14栋2单元701室业主,房屋面积123.79平方米,物业管理费1元/月/平方米,原告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拖欠2011年7月27日至2014年7月24日止的物业管理费4456元。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依照有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现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云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4456元。被告刘云翔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40元,共计65元由被告刘云翔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本院,被告刘云翔随同上述判决款项一并支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海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