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82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清杰申请焦玉良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清杰,焦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82执158号申请执行人:王清杰,男,汉族。被执行人:焦玉良,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王清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焦玉良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5)界民一初017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 琪审 判 员 张贵强代理审判员 虎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丽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