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盐执字第6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2015)盐执字第608号XX辉与马向春劳务合同纠纷解除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辉,马向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608-1号申请执行人XX辉,男,汉族,1993年2月2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被执行人马向春,男,汉族,1967年1月2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2015)盐执字第608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马向春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需解除被执行人马向春在你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马向春在盐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乐井信用社账户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马向春在中国农业银行盐池支行福州路分理处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文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嘉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