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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邓义纯与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公司、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建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义纯,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公司,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建安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327号原告:邓义纯。被告: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建安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义纯诉被告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建安分公司、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建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建安分公司需公告送达,故依法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陶家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