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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民终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孝国与图们市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孝国,图们市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24民终1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孝国,住吉林省图们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图们市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图们市建设街***号。法定代表人:王昌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申海燕,该公司职员。上诉人李孝国与被上诉人图们市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宇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2015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5)图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星宇公司原审诉称:李孝国系图们市星宇家园6号楼8单元702室业主,该小区接受星宇公司供热。2009年冬季至2015年春季期间,李孝国应给付供热费9907.20元(24元/㎡×68.8㎡×6年)。李孝国于2010年7月16日交651.20元、于2011年1月25日交500元,其余费用8756元至今未交。请求判令李孝国立即支付拖欠的供热费8756元(1000元+1151.20元+6604.80元)。李孝国原审辩称:不同意星宇公司的诉讼请求。星宇公司供热不达标,导致我家房屋发霉(室内、屋顶、墙上发霉)、漏水和楼道结冰。我还花1300元买了韩国电热板,5年期间支付用电费用4200元。2012年至2013年供热期间我去星宇公司锅炉房,锅炉房工人说,锅炉太小,供不了这么多住户。2014年春季至2015年冬季,星宇公司单方面停止供热。我多次找星宇公司、社区、建设局、市政府、市委反映情况,但没有解决问题,星宇公司也不来测温。2015年小区实施暖房子工程后我家才热起来。因此我仅同意交纳部分取暖费。原审认定如下事实:李孝国系图们市星宇家园6号楼8单元702室业主,该小区由星宇公司提供供热服务。2009年冬季至2015年春季期间,李孝国应支付供热费用9907.20元(24元/㎡×68.8㎡×6年)。李孝国于2010年7月16日交651.20元、2011年1月25日交500元,剩余8756元至今未支付。图们市燃气供热管理中心没有相关档案记载从2009年至2015年期间因李孝国的申请到图们市星宇家园6号楼进行测温;图们市采暖室内空气温度检测站于2013年12月成立,从2009年至2015年期间没有因李孝国的申请对图们市星宇家园6号楼进行实地检查,也没有到图们市星宇家园6号楼进行测温的相关记录。延边州特种设备检验中心图们检验所核实星宇公司的锅炉于2014年10月15日安装并投入使用。原审判决认为:李孝国居住的住宅楼坐落在星宇公司供热区域内,接受星宇公司供热,因此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李孝国作为受益人应履行交纳供热费的义务。李孝国以供热温度不达标、星宇公司曾关闭李孝国家供热阀门为由拒绝支付供热费,但星宇公司予以否认,李孝国也未提供相关证据佐证,因此李孝国的抗辩不成立。故对星宇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二条、《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李孝国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支付星宇公司拖欠的2009年冬季至2015年春季供热费8756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孝国负担。李孝国上诉称:2010年至2015年期间,星宇公司供热一直没有达到18度,供热管道冻冰。我一直找供热办、社区、建设局、市委解决问题,这些单位都有我的上访记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星宇公司辩称:上诉人主张温度不达标,我方不认可,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2009年冬季至2015年春季期间,星宇公司对李孝国居住的涉案房屋供热,双方之间形成供用热力合同关系。李孝国提出上述期间涉案房屋室内温度未达18度、供热管道结冰的抗辩主张,但星宇公司予以否认,且李孝国未能提供测温记录予以证明其主张,故李孝国的上诉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孝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董志忠审判员  林 一审判员  金春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朴银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