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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3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邱兴妹、苏州工业园区优工阀门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邱兴妹,苏州工业园区优工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3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苏州。负责人林萍,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邱兴妹。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优工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法定代表人邱兴妹。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邱兴妹、苏州工业园区优工阀门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5)园商初字第033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邱兴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58213元;二、被告苏州工业园区优工阀门有限公司对被告邱兴妹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工业园区优工阀门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邱兴妹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87元,由被告邱兴妹、苏州工业园区优工阀门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回,被告于履行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由于被执行人邱兴妹、苏州工业园区优工阀门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已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60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票等财产持有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邱兴妹名下有位于苏州工业园区莲花新村1区70幢201、202室房产二套,该房产设置了较大金额的抵押债权,本院已轮候查封,且有其他共有权人未经析产,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本院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有人民币260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到位。2016年3月17日,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关于执行中调查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5)园商初字第0339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 超审 判 员 牛 军代理审判员 殷 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文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