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远安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远安县兴城商品砼有限公司与王荣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远安县兴城商品砼有限公司,王荣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远安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远安县兴城商品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友平,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荣卿。申请执行人远安县兴城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荣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远安民初字010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远安县兴城商品砼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392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荣卿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远安县兴城商品砼有限公司同意,待被执行人王荣卿回来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远安执字第1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忠审判员 陈映波审判员 高京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