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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执字第2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伍建文与王延兵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建文,王延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2061号申请执行人伍建文。被执行人王延兵。申请执行人伍建文与被执行人王延兵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伍建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19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延兵给付141550元和相应利息。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王延兵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房屋一套及被执行人王延兵所有川A***56起亚汽车进行了查封,现暂无处置条件。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延兵在成都市金堂县有应收工程款,2016年3月18日本院向该村委会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对王延兵的应收工程款在40万元范围内进行了扣留,因该工程款尚未结算,暂无提取条件。经向申请人伍建文说明执行情况后,现申请执行人伍建文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141550元及相应利息,现被执行人王延兵尚欠申请执行人伍建文141550元及相应利息。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19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伍建文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处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