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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5执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河北天元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元氏万源热力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天元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元氏万源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5执保28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天元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男,1957年出生。法定代表人:卜金玉。被执行人元氏万源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5民初第35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元氏万源热力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元氏万源热力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文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景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