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1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1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2刑初16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1(曾用名:张×2),女,39岁(1976年6月26日出生)。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1日被羁押,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辩护人曾文飞,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6)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1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1及其辩护人曾文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被告人张×1于2014年3月申办中信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为×××),后使用该卡恶意透支,截至案发,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22232.3元,经中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2、被告人张×1于2014年3月申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为×××),后使用该卡恶意透支,截至案发,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4425.37元,经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3、被告人张×1于2014年1月申办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为×××),后使用该卡恶意透支,截至案发,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4554.61元,经中国光大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被告人张×1于2015年11月11日被查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张×1名下的中信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及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所欠本金已全部归还。被告人张×1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上述事实,并有公诉机关出示的证人李×的证言,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出具的报案材料、信用卡申办材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出具的报案书、信用卡交易记录总表、催收记录,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信用卡部出具的情况说明、信用卡申办材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展览路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还款明细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工作人员出具的核实欠款情况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张×1的辩护人曾文飞当庭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一、被告人张×1此次犯罪系初犯;二、被告人张×1到案后能坦白全部恶意透支行为;三、被告人张×1到案后已委托朋友还清透支款本金;请求对被告人张×1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行为,既侵犯了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又侵犯了相关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1犯信用卡诈骗罪成立。被告人张×1的辩护人提出的三点辩护意见,确实充分,本院均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张×1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不仅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已掌握的恶意透支事实,还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它恶意透支事实,且能通过亲友偿还全部透支款本金,故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1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2016年11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程 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智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