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山东天源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胜利油田营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天源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胜利油田营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712号原告山东天源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茂强,新泰平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胜利油田营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天源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胜利油田营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天源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 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XX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