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4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李丕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丕业,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4民初249号原告李丕业,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场三路278号。法定代表人荣树森,任董事长。原告李丕业与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丕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42元,减半收取197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仁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宁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