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03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原告马壮诉被告营口中程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程志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壮,营口中程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程志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03民初676号原告马壮,男.被告营口中程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显群。被告程志永,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壮诉被告营口中程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程志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壮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经双方协商已达成了还款协议,故原告申请撤诉,依法应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马壮撤诉。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刘 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旭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