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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民终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王凤兰与赵庆东、汲书慧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庆东,汲书慧,王凤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终1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庆东,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汲书慧,女,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于世杰,王艳涛,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凤兰,女,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郸县。上诉人赵庆东、汲书慧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2015)邯县民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于本案的借款数额、利息的约定、利息的计算等事实认定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2015)邯县民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宋世忠代理审判员  张增民代理审判员  郭晓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