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民终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王凤兰与赵庆东、汲书慧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庆东,汲书慧,王凤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终1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庆东,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汲书慧,女,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于世杰,王艳涛,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凤兰,女,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郸县。上诉人赵庆东、汲书慧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2015)邯县民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于本案的借款数额、利息的约定、利息的计算等事实认定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2015)邯县民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宋世忠代理审判员 张增民代理审判员 郭晓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