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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4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遨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遨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4民初718号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康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坤,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遨洋,女,197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遨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刘遨洋已缴纳了物业费为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春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