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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民初1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尚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尚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1587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被告尚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陈某某与尚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私下已经协商解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沈效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宗 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