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民初1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尚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尚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1587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被告尚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陈某某与尚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私下已经协商解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沈效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宗 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