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023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与蒙英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蒙英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桂1023执57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住所地平果县。法定代理人陈宇辉,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蒙英明。本院在执行(2016)桂1023执57号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与蒙英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平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15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调解书中列明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本院协调沟通,被执行人蒙英明已自动履行生效调解书中列明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一初字第1564号民事调解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桂1023执57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方华审 判 员  谭宝强代理审判员  吴 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艺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