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行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贺惊峰诉被告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举报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处理决定违法及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惊峰,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青羊行初字第162号原告贺惊峰。被告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施俊英,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陈红,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郭晓鸣,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苟晓,该局工作人员,一般授权代理。原告贺惊峰诉被告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举报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处理决定违法及被告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受理后,于2015年10月19日、20日分别向被告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被告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以本案诉讼主张将在同时起诉的另案中提出,而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惊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惊峰负担。审 判 长 张 祥审 判 员 王 东人民陪审员 陈祥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盈盈 来源:百度搜索“”